一.包頭防爆電氣分類:
1.用于爆炸氣體環境的電力設備(Ex)
一:適用于煤礦井下氣體環境。
二、設備:除煤礦井下氣體外的其他爆炸氣體環境。
2.用于可燃粉塵環境的電氣設備(DIP)
二.危險地點分類:
a:爆炸氣體環境:
區域:爆炸性氣體環境持續存在或長期存在的場所。
區域1:正常運轉時,可能會有爆炸氣體環境的場所。
區域2:在正常運行時,如果出現也是偶然發生且只是短暫存在的地方,則不會有爆炸性氣體環境。
b:可燃粉塵環境:
20區:在正常運行期間,可燃性粉塵連續發生或頻繁發生,其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或形成不可控制、濃度高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有足夠數量的粉塵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包括靠近充填或排放塵埃點的場所.出現塵埃層和正常運行情況下可燃濃度可燃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區域22:在反常情況下,偶爾出現可燃性塵云,只是短暫的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堆積或可能有粉塵層,并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的混合。如無法保障將可燃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排除,則應劃分為21區。
三.氣體和蒸汽分級方法:
按照標準GB3836.1的規格,II級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注意:標識IIB的設備也可以用于IIA設備的使用情況,IIC設備也可以用于IIA和IIB設備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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